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

粤府办〔20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日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动力,精准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提出如下改革举措。

 

一、进一步厘清政府投资责任边界

1. 制定政府投资领域目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投资领域,形成政府投资领域目录,原则上政府不参与目录以外项目的投资。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均需各市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列出;完成时限:第一版政府投资领域目录于2025年6月前完成)

 

2. 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用好《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充分考虑项目功能定位、近远期需求、与既有项目关系等,合理确定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建设。加强项目需求分析,在产出方案、建设方案、投融资与财务分析、资源利用分析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来源有缺口且补充渠道不明确、不清晰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没有收益或收益无法覆盖运营管理支出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运营管理资金来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按照实施和储备项目分类编制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开工或续建项目列为实施项目,并安排年度财政资金;未能开工建设,但须在本年度开展立项审批手续的列为储备项目,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立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重点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广东省债务风险重点地区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市县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国家和省直接投资、补助资金直达项目单位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实现资金闭环。适度提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内生动力

5.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重点围绕盈利能力较弱的使用者付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依法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明确项目建设阶段政府投资支持以及运营阶段政府补贴实施路径。规范2023年2月以前已依法签定合同的存量PPP项目建设运营,灵活采取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资产等多种方式提升项目收益,支持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协商采取调整还款计划、降息、展期、置换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调整项目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等收益指标,延长合作期限。推进财政资金“补改投”扩点带面,对各类支持产业、科技、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分类采取股权投资、设立基金、注入资本金等方式,将无偿补助改为股权投入,有效积累公共资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聚焦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水利、核电、火电、充电桩、储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梳理形成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项目和应用场景清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依法依规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加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的培育和申报工作力度,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省市第一版清单于2025年6月公布,后续每半年更新)

 

7. 探索建立公用基础设施租赁机制。围绕补齐公共服务短板,依规争取改革授权,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通过长期租赁形式交由政府使用管理的社会民生项目建设运营新模式,并依法依规在用地、税收、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相关项目要遵循《民法典》《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扩大创新投入。用好政府专项资金和投资基金,通过投资补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等方式,撬动民间资本加大创新投入。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研究出台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或省市研发创新平台的政策举措,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促进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资本募投管退联动发展机制,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S基金等政策性母基金体系,支持政策性母基金和国有资本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跟投,并依托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重点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在投入大、专业性强且社会力量相对缺位的低空经济、生物制造、光芯片等领域,由政府支持建设一批中试平台,畅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通道。(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吸引高质量境外资本投资。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贯彻落实国家在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清零政策,支持外资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进一步延链补链强链,助推广东先进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资到广东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促进金融、信息、商务服务等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全球知名龙头企业将总部基地和高附加值业务在广东落地,鼓励支持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总部,按照《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大对社会投资的资源要素保障力度。加强金融支持,研究制定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政策措施,常态化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多渠道满足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需求。做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以工业为主的单宗用地,兼容仓储、物流、研发、文旅、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投资开发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加大现代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力度,对未利用地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可结合实际在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上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用能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能指标,对列入国家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能耗单列。(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项目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11. 探索创新县域土地综合整治收益模式。完善整治形成的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和挂钩机制,整治区域通过土地整治腾退、增减挂钩、生态修复等形成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由政府管理,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需要后的节余部分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在省内统筹使用。珠三角地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存量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等,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管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挂钩。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衔接。完善各类指标交易规则,探索由省市收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形成指标的路径,支持拆旧建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提高县域国有企业融资能力。着眼构建支撑县域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投融资体系,探索通过省市统筹、以丰补歉形式,以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和规模效应突出的功能性国企,提升经营性资产比重,配套优化相应考核机制,提高项目直接融资和银行贷款能力,推动县属城投公司向产业投资公司转型发展。探索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发挥对口帮扶机制的人才支撑作用,帮助县域功能性国企培养专业实用人才。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合作,助力县域功能性国企发行债券融资。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适当对县域功能性国企债券增信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优化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和布局统筹,通过争取子基金落地、申报省级财政“补改投”资金、地市配套出资等方式引导带动省、市、县耐心资本,联动培育县域产业,并适当让利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跟投。(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创新城乡建设投融资方式方法。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因地制宜支持城乡特色产业发展。探索在城市开展气、水、电、通信等地下管网综合特许经营试点,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法保护试点范围内特许经营者取得合法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制定、调整和补偿机制,实现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保障项目合理收益,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立完善农产品订单、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设施装备、畜禽水产活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林权、林业经营收益权、深远海养殖装备、海域使用权等形式的抵质押、流转、评估服务机制,为县域优质项目担保增信。(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广东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国资委、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大力盘活存量资产。按照传统资产、自然资源、新型资产类别,以区县(或部分镇街)为单位建立区域内存量资产“一本账”,明确资产数量、规模、权属单位、资产性质、行业领域等基本信息,根据项目类型、经营属性、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等分类制定资产盘活实施计划,定期梳理更新。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支持已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利用省内优质存量资产扩募,打造一批资本运作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梳理储备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培育阶段的堵点难点问题,探索在水利等新领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推动公用设备租赁制改革。突破公用设备供给单纯依托一次性采购的路径依赖,对基础设施施工设备和我省租赁设备试点范围内的教育、医疗等设备,健全完善设备租赁和共享机制,并在现有奖补机制上深化完善设备补贴和使用服务费补贴政策。(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建立重大项目融资调度机制。从政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中,梳理遴选一批存在资金缺口或有低成本资金置换条件的典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和银行逐一策划融资方案,“一项目一策”制定工作台账,协同运用财政金融工具,降低项目建成运营成本,提升整体收益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17. 精减项目决策审批环节。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目录清单外项目除国家特殊窗口指导的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或政府投资计划等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实施联合评审,发展改革部门侧重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财政部门侧重审核投资造价,缩短评审周期,提高评审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 优化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优化项目全要素自然资源图斑的申请程序,全面排查复核图斑与实际地块的一致性,加快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生态保护红线内不造成生态功能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不得擅自将省政府出具有关认定意见作为办理审批许可等手续的前置条件。探索推进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与用地报批脱钩,对国务院审批、授权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线性工程的直接采信地方审查结果。加快研究制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范围调整手续办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土地权属确认、征地协议、听证材料及留用地材料等办理效率,提升用地组卷质量。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办理供地手续,缩短供地时间,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加强生态环境准入引导,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照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对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地市确实无法解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省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考虑、协调安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全面推进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推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工建设前各项报建手续全流程并联办理,按照项目类型、建设阶段区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对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全省联动”要求,在企业自主选择、自愿委托基础上,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办理流程及各市县政务大厅,分级加快办理报建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项目审批提质增效。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线上+线下”分级调度功能,实现审批难点问题“主动预警—高效排查—协同处置—循环跟踪”管理闭环。建立建设用地预审报件联合审查机制,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信息平台接入用地预审系统,共享项目用地预审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政务和数据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6月)

 

五、做深做细做实项目谋划储备

22. 强化县(市、区)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机制。组建跨部门工作机制,对照国家政策性资金的申报要求,形成动态更新的项目谋划工作指引。建立项目储备库,设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池,搭配政策性银行的规划合作贷款、前期贷款等金融产品,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待项目获得建设资金后扣除相应经费归垫至资金池,推动项目谋划储备工作滚动接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突出产业政策引导。基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市为单位强化统筹协调,盘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优势,形成包含总体布局、区域布局、行业导引、配套政策的产业投资地图,形成“地图+政策”的综合指引,促进产业错位互补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政务和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提高政府谋划储备项目的融资可行性。强化市级统筹,注重资源肥瘦搭配,引导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提早介入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对标重大战略、规划和投向领域要求,找准政府和银行在项目谋划、资源禀赋和政策要求等方面的契合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科学论证资源统筹搭配的可行性,从源头上提高贷款融资成功率。与政策性银行加强合作,将在建或投产运营项目的高息贷款置换为低息贷款,降低项目建设运营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投资项目跟踪调度监管

25. 强化投资调度机制。将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至各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投资项目“日调度、周报告、半月协调、月通报”机制,通过“红、黄、绿”灯实施预警提醒,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协调解决,闭环推动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优化投资评价机制。优化投资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考虑投资目标完成率、对全省投资贡献率等因素,量化各地促投资成效,落实奖惩激励,将投资评价结果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资金申报挂钩,推动资金向项目质量高、投资绩效好的市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章来源:珠海市投资服务署(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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