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建设及区域经贸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指导意见》(粤府〔2012〕44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商)〔2019〕3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支持范围。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商协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的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1.对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对外投资项目,分4个部分支持:

2.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未参加省统保平台的保险项目给予实缴保费不超过50%的资助,对已参加省统保平台的保险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安保费用。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外投资项目直接资助。对新设的对外投资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直接资助。

支持标准:实际投资10万(含)美元以上 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50万(含)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2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500万(含)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10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一个新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直接资助。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资助。

支持标准:项目营业额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5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按境外企业的销售金额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销售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销售额3000万(含)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销售额5000万(含)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销售额1亿(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

(五)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为加强珠港澳合作,对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深化投资贸易合作,在港澳地区设立经贸合作平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及机构不少于30家,完成双向实际投资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的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对平台场地租金、宣传推广及招商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平台提供的政策宣讲、培训、投资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年每个平台支持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

对经公开招标或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对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为促进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的政策宣讲、培训、投资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支持时间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抱团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项目的企业或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第七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择优予以支持,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在本资金支持范畴。每年支持方向及具体资金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购买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其它项目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市商务局根据促进全市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工作需要,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向市商务局或其委托单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评审及入库程序。

(一)市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二)经市商务局办公会议上会后确认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进入项目库。

第十条  预算编制及资金下达程序。

(一)市商务局根据入库项目编制财政预算。

(二)市商务局根据市财政局实际安排的资金编制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不定期对获得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资金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抽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挡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回财政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将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5年内停止其申报“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声明:本文来源于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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