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及《广东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6〕98号),实施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商〔2019〕36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事项)(以下简称“加工贸易资金”)是指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商〔2017〕269号),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相关推荐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加工贸易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国有和民营等企业(下称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内销展会的其他进出口企业以及组织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相关活动的社会团体。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加工贸易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包括:

(一)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评估和辅导项目

支持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创新发展接受评估和辅导服务。企业自主选择境内外专业咨询或辅导机构,为其创新发展提供评估或辅导服务,主要包括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按三个阶段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以下补助:

1.基本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并支付的协议服务价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深入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并支付的协议服务价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3.专项辅导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并支付的协议辅导价给予6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备注:1.企业参与评估和辅导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此项资金补助;2.接受基本评估和深入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向市商务局申报一次性资金支持;3.接受专项辅导的企业按辅导协议分期完成后,可向市商务局分期申报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市商务局委托社会团体与专业咨询或辅导机构联合开展创新发展学习培训项目,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典范企业学习经验,并结合实际进行现场专题培训,对企业参加人员的相关费用给予以下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参加人员不超过2人,按费用的8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个项目每人不超过8000元。

(三)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加工贸易开拓国内市场内销展会项目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和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对参展企业、社会团体展位费及参团费用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单位的组织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组织或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单位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第七条  加工贸易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择优予以支持,申报项目已经申报中央、省级加工贸易类资金或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同类别或其他类别资金扶持项目,市级加工贸易资金不重复支持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合同、同一银行水单、同一报关单、同一发票等。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加工贸易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可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商务局根据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同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纸质材料。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通知或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确认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项目入库。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予以进入项目库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支持计划。市商务局综合项目审核情况以及年度预算资金,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七)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复资金使用方案后,市商务局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商务局不定期对获得加工贸易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将在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商务领域的专项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3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声明:本文来源于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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