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
本意见所指“两高”行业,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两高”项目,是指“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新建“两高”项目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不包括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两高”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实际动态调整。
二、全面规范提升存量“两高”行业项目
对已建成投产的“两高”行业项目,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组织聘请高水平第三方咨询机构,重点对项目合规性、安全、节能、节煤、节水、减碳、减排、技术、质量状况逐一排查评估,排查过程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确保排查工作科学规范,形成“一企一册”排查档案。
(一)关于手续不全的项目问题。要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合规性、手续完备性、批建一致性等不同情形,实行分类有序处置。
1.完善手续类。对符合产业政策,按照目前标准符合手续办理要求的,依法依规完善手续。
2.整改提升类。对符合产业政策,按照目前标准暂时不符合手续办理要求、但具备改造提升潜力的,实施限产整改、停产整改,半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依规完善手续。
3.关停退出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手续缺失且无法补办的,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
4.清单管理类。对符合产业政策,但难以补办手续的,实施清单管理,先将项目纳入清单,同时按照目前标准审查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能耗、技术、质量等要求,符合条件的保留在清单内继续生产建设,不符合的调出清单并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
(二)关于达不到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问题。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退出。对达不到设定的安全、环保、节能、水耗、效益等行业先进标准要求的企业,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倒逼低效产能退出。鼓励企业对存量项目实施节能、节煤、节水、减碳、减排等领域技术改造。
三、全面梳理排查在建“两高”行业项目
对已开工建设的“两高”行业项目,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逐一评估检查,形成项目清单,实施分类处置。符合产业政策的,对在建“两高”行业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情况进行复核,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把关不严、落实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依法依规整改;对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进行评估,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照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整改方案报经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按照规定落实减量替代要求的,一律暂停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续建。对于停工整改的“两高”项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要求实行减量替代,已经按照原政策落实煤炭、产能替代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推动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四、科学稳妥推进拟建“两高”行业项目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核准或备案“两高”行业项目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及园区管理有关规定,是否依法依规落实相应减量、等量替代,不符合或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新建“两高”行业项目,应当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新建“两高”项目业务指导和评审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新建“两高”项目进行业务指导,深入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安全生产风险、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未经指导或评估的“两高”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不得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和省市县有关产业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三)严格落实“两高”项目“五个减量替代”要求。新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减量替代来源应当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否则不得作为替代来源。国家统筹布局的或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产能减量替代方面。水泥粉磨站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水泥熟料、炼化、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不低于1:1.5;钢铁、焦化、电石、氯碱项目不低于1:1.25;铁合金项目不低于1:1.2;平板玻璃项目不低于1:1.1;氮肥项目不低于1:1.05。(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面。所有“两高”耗煤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2,兰炭不作为替代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面。水泥、炼化、电解铝、煤电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5;钢铁、焦化、铁合金、电石、石灰、甲醇、氮肥、醋酸、氯碱、建筑陶瓷、平板玻璃、沥青防水材料、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不低于1:1.2。对“两高”行业中的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潮汐能、温差能、波浪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以及电网工程、热力管网等行业投资项目不实行能源消费替代,其余行业能源消费替代政策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自行制定,必须确保“两高”行业能源消费总量只减不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碳排放减量替代方面。水泥、炼化、电解铝、煤电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1.5;钢铁、焦化、铁合金、电石、石灰、甲醇、氮肥、醋酸、氯碱、建筑陶瓷、平板玻璃、沥青防水材料、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不低于1: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面。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和县区新建“两高”项目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按不低于1:2比例替代;达标的实行等量替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建立“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保障机制。新建“两高”项目之外的“两高”行业项目实行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依法处置违规产能,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深入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工程,为新建“两高”行业项目腾出能耗空间。市统计局负责每月发布全市及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及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情况。将“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综合考核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五、建立替代源收储争取分配机制
(一)建立替代源收储机制。按照《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要求,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排查梳理辖区内替代源情况,建立替代源收储机制。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关停、搬迁改造、转产、清洁能源替代以及结合“亩产效益”评价淘汰退出低效产能等方式形成的替代源,做到应储尽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购买替代源。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国家、省交易平台购买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等指标。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重大项目购买替代源的,市级财政按照“一事一议”办法适当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性项目范围,积极利用省级层面收储的指标。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层面统筹的范围,争取国家层面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四)建立替代源科学分配机制。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产业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新建项目科技含量、经济效益、投资规模、带动作用、替代源需求数量等有关情况,建立新建项目质量评价机制,评选一批要素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强化替代源落实步骤与新投产项目协调联动,建立“要素跟着高质量项目走”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两高”行业项目举报投诉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针对存量“两高”行业项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行动,配套完善煤炭、能耗计量设备和技术。力争2021年年底前,将已建成“两高”行业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施动态监测,强化常态化监管。加大“两高”行业项目环保监督执法力度。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对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精准计量监测机制,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严格落实信息报备制度,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备审批、建设和监管(处罚)信息。
七、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增强严控“两高”行业项目的政治敏感性,坚决扛起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优化产业能源结构的政治责任,着力提升执行效力。对落实政策不力、投资管理问题较多、信息系统管理不完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依纪依法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落实国家、省、市“两高”行业项目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生态环境、审计、统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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